从明年1月1日起,农民解决土地纠纷,除原有的和解、调解、诉讼方法之外,又多了一种解决渠道——仲裁。
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以下6种情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农民个人可向当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仲裁庭作出的裁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