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什么罪
时间:2023-04-10 19:21:21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

4、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一、招摇撞骗罪是什么犯罪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属于一种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犯罪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

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对招摇撞骗罪根据其罪行轻重分两个量刑幅度处罚:

其一,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其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招摇撞骗罪属于什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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