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制定的单行教育法律。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一、公立学校的是营业执照吗?
公立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没有营业执照,只有企业,个体户和社会组织才有营业执照。民办学校需要有教育局或者是劳动局发的办学许可证。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助学贷款的受理部门是哪个?
助学贷款的受理部门是户籍所在县(市区)的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全文5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