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有哪些情况下无法被法院受理?
时间:2023-07-05 19:44:31 3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

1、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允许离婚、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3、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

起诉离婚要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及相应的证据结婚证或者婚姻证明。

离婚诉讼法院案件受理费

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为此,在立案的时候,有经验的律师常会设法帮助当事人少交案件受理费。在起诉书的制作上,将争议标的控制在20万元以内,同时又能够防止在庭审过程中因起诉书的制作在诉讼请求中居于不利地位。

在北京,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一般是在立案时按简易程序的标准先收75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后,再根据财产标的,看是否需要补交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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