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扣押债务,拘禁他人的,依照刑相关规定处罚。
离职员工迁出公司户口遭阻拦法院判处公司侵害人身自由权
离职员工欲迁出户口,却遭公司阻拦。17日,南山法院认为该公司间接侵害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判其归还原告户口卡。
2001年,高某、张某等三人大学毕业后进入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将户口从外地学校落户到该公司集体户口上,户籍卡由该公司保管。2002年,三原告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遂与被告协调将户籍迁出,但被告认为原告能入户深圳是因签订了《员工合同书》,员工提前解除协议,应赔偿因违约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此后,双方协商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将户籍迁出被告集体户口并不违反我国户籍管理制度。被告阻碍原告将户口迁出的行为,间接侵害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户口卡,并协助原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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