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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必须对他人造成严重损害,否则不能“揭开公司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应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实践中很难确定“严重性”的程度和“利益”的范围。专业律师认为,对于“严重”程度的认定,可以参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规定。也就是说,公司的财产只有在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使用。如果公司拥有足够的资产,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护,因此没有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至于“利益”范围的界定,这里的损害不仅指债权人现有财产的减少,还指债权人应得利益的丧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