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得以迅猛发展,特别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模式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优胜劣汰成为一大规律。一大批企业由于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出现严重亏损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不得不选择破产之路,从而彻底退出市场。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已越来越成为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而在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发生破产案件呆帐意图在破产时获得核销;有的企业则低价处分企业的资产,从中谋取不当利益;还有的企业抽逃巨额注册资金,而企图在破产时蒙混过关;等等。
企业的上述行为,其目的不外乎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以前破产案件债权受偿率通常极低甚至为零的重要原因。
(二)债权人恶意。相对而言,债权人恶意申请企业法人破产的情况不是那么普遍,但在审判实践中也时有发生,而且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会越来越多地遇到。由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特殊性,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申请后,就会在较大较宽的范围内发布公告,还会逐一通知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和通知其债务人偿还债务,这无疑对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商业信誉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即使之后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但对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来说,其影响是无法挽回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而一些企业的债权人,要么是与企业有恩恩怨怨的业务伙伴,要么是企业的同业竞争对手,并非出自正当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而是出自损害债务人商业信誉目的,恶意申请其破产,以泄私愤或者损害公平竞争,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四、遏制恶意破产
对于如何遏制恶意破产,我国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切实防止当事人恶意申请破产,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便对如何防止恶意破产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已经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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