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了《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据介绍,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人民法院二五、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在东、中、西部指定12家中、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6月指定各省、市、自治区120家法院进行试点;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从2010年10月起在全国中、基层法院全面试行,总体效果良好。
据了解,意见共5部分: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以及量刑均衡原则。明确了量刑步骤、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和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就经过多年试行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15种犯罪的量刑提出了指导意见,此外,附则部分还明确,意见规范上列15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范围。
据悉,通知强调,意见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根据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实施还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案件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制定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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