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缴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公积金管委会〔2007〕1号)规定,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二、补缴文件依据:
(一)补缴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2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原《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执行;
(二)补缴1999年4月3日以后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三、补缴流程:
(一)一次性足额补缴的单位,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计划书》(一式三份)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四份)直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补缴的,另需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函。
(二)分期分批补缴的单位,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分期分批补缴计划书》(一式三份)、《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分期分批补缴计划表》(一式三份)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四份)交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获批准后再到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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