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有: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洗钱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等等。
一、洗钱罪要怎么进行认定
洗钱罪可以通过以下四个要件进行认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者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条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直接破坏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总量控制和比例管理,直接影响到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同时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发放贷款,增加了客户资金的风险,侵犯了客户拘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所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在此特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公营或个人存款户的入款或存款,只单方面地发给人款户或储户一张存单,而不将其项记人本单位的大账,
即不纳入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财政的银行会计核算,而仅将其另人法定会计账册以外的本单位小“金库”账册上。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是成立本罪的必备要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就行为而言是明知故犯。
三、洗钱罪的特征有哪些?
1、洗钱罪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2、提供资金帐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3、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等。
4、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6、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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