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而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已去世的子女或无法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
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已经去世的子女或无法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责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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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义务,并且需要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职责。此外,如果父母不能履行或者没有尽到抚养、教育、保护职责,则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人予以补充。因此,民法典明确了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抚养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义务,并规定了父母不能履行或未尽抚养、教育、保护职责时的责任和义务。
民法典明确了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抚养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义务,并规定了父母不能履行或未尽抚养、教育、保护职责时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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