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效率看,证券交易税收的改革应该侧重于宏观调控功能
自1990年深圳开征股票交易税以来,我国证券税收的聚财功能得到充分体现。但在世界范围,宏观调控是征收证券交易税的首要目标。20世纪80年代初,欧美国家证券税制改革的目标是稳定证券市场,在税种搭配、税率设计方面充分体现了既有利于宏观调控,又有利于长期投资和抑制短期投资的特点。因此,长远来看,证券交易税收的改革还应该侧重于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
1.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收入将缺乏继续增长的可能。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税种,曾是我国税收收入中最强劲的增长点。从今后发展看,证券交易税并不能一直保持强劲增长的态势。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成本非常高,仅次于丹麦,居世界第二;同时,由于受市场走弱的影响,2001年前5个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仅为136.7亿元,比去年同期累计减收78.2亿元,减少了36.4%;2002年1~9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完成92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62.3%,减收152亿元.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证券法规的完善,以及证券税收体系的不断健全,证券交易税的收入功能必将大打折扣。
2.证券交易税的宏观调控职能越来越重要。以我国台湾为例,1990年证券交易税税率上调至6‰,几天之内股票指数从12000多点下跌到2500点;1993年下调证券交易税税率至3‰后,股市连续4天上扬,反应十分迅速。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证券交易印花税最早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开征,当时试行“对卖方征收0.6%”的税率,此后经过3‰—6‰—3‰—5‰—4‰几次税率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在不同的阶段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证券市场高效、平稳和有序运行。
二、从征税效率的角度看,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应致力于税种的设计
首先,在引入证券交易税后,有两点应引起重视:
(1)投资组合中衍生金融工具的比例会有所增加。在上文的例子中,欧式看涨期权由4增加到6.94,而衍生金融工具的数量或比例则下降,如债券的数量由17.47降到17.28.
(2)征税前后金融资产实现的收益不变。在市场出清的状态下,资产价格能够对信息迅速做出反应,投资组合及其价格会随着信息的不同而一直变化。存在交易成本时,很少的交易成本也会导致投资组合的一系列变化。综合起来看,从收益的角度,一个投资组合完全能替代税后的衍生金融工具。但如果对一种资产的交易课税而对其他资产的交易不课税,交易将会从征税的金融工具转移到未征税的金融工具。继续扩展,如果仅对一个市场征税,而对其他的市场不征税,交易也会从一个市场转移到其他市场。因此,一个有效的证券交易税体系要么需要跨市场甚至在全球范围内征收,要么需要有效的措施来相互隔离市场。典型的反例就是瑞典投资者通过离岸交易大量避税,这主要是因为政府没有能够对跨国金融交易实施有效控制,使得国内交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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