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在遭遇校园欺凌后,应当积极与父母、老师或者其他可信任的成年人沟通交流,借力制止欺凌行为发生。
2、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3、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与孩子保持良好沟通交流,教授孩子识别欺凌行为及应对方法,给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关注孩子的身体及心理状态,在发生异常时,应当积极寻找原因,防止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4、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律师补充: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将五类行为归入“学生欺凌”:(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因此,如果存在以上几种行为可以从实施主体的人数及特定性、主观的故意性、后果的伤害性等方面来认定是否属于校园欺凌。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为未成年人并无完全行为能力和经济来源,所以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未成年欺凌者有自己的财产的,可以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的部分,可由其监护人承担。此外,未成年人参与校园欺凌,情节严重的将会面临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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