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公证规则》为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二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又明确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实践证明,提存公证,对促进交易,保障交易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保驾护航的作用。一是提存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二是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拒绝受领债之标的物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合同之债无法正常履行,致使债务人无法及时清偿到期债务而受到债务的约束,甚至影响到其他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能将交易机会变成现实的交易,有促进交易、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突出作用,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成为打造诚信体系,增加和谐因素,推动科学发展的有力之手,使当事人双方消除顾虑,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四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伴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网络经济兴起,诚信已成为扩大交往,走向世界的通行证:由诚信而带来的利益和由不诚信而导致损害,将因经济全球化而放大。因此,提存公证的普及和运用,对维护诚信道德和法制的力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将产生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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