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量刑幅度是: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以上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人数五人以上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单方人数十人以上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纠集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一、江苏省关于诈骗罪的量刑的起点
(1)诈骗数额达6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诈骗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诈骗数额达4.8万元,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3)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诈骗数额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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