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一种法定概念,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故为要式合同。因此对于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也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要式合同的相关规定。
哪些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
1、民法典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长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
三、法定要式合同的签订应该注意
在企业日常合同的风管理中,除合同文业务资质证明本及交易事项风险的管控外,在合同签订合法性有上的三个控制点应严格把关。合同的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签署人资格确认以及签署人资格确认。这些都是一个企业在合同的签订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才叫要式合同,那么在生活中如果你遇到了法定要式合同,或者你正在签订发的要式合同,你所应该注意的问题,我想你应该会有所了解吧,而且当我们签订合同时也应该注意合同的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签署人资格确认以及签署人资格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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