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暴力取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强迫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手段残酷.影响恶劣;
2、自杀或精神障碍;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3人以上暴力取证;
五、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
暴力取证罪如何界定
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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