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行车道强行变道插车,发生刮擦事故,一般对方负全责。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5、严重超载驾驶;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直行车道是否可以掉头
直行车道要根据情况掉头。
直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不可以进前方直行辅道。没有禁止掉头及转变标志的则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及行人的通行。
直行车道可以掉头的情况如下:
1、有掉头标志的路口肯定是可以掉头的,不过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妨碍其它通行车辆或者行人的情况下进行掉头;
2、有掉头灯的路口:只需要按照信号灯的指示,在规定的车道掉头就行;
3、有提前掉头口的地方:很多道路在快到路口时,会有专门左转、掉头的提前导向车道口,驾驶人要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影响其他正常行驶车辆的情况下掉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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