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已经不是新鲜事了,但是因企业公司制改制导致的债务承担问题,依然是有发生,如企业改制时没有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导致的债务清偿问题。这时,不少债务人认为原企业已经消灭了,可以不用在还债了,然而这种一种错误的看法,只要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的,就要承担清偿责任,只是对象不同了而已。
企业公司制改造后,债务人一般应向新公司清偿债务
在谈及企业公司制改造后的债务清偿问题时,首先要明确一下几点重要内容:
1、只要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或企业没有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债务人自始至终都需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2、企业公司制改造与债务人清偿债务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无论企业是否进行公司制改造,债务人都需要清偿债务。
因此,不管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是否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都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这时,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后,原企业依然存在的,债务人应当继续向原企业清偿债务。
2、但如果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另设新公司,未通知债务人的,企业公司制改造涉及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但这不意味着债务人不用承担债务,在原企业补充通知或债务人确认该情况后,应当向新公司清偿债务,只是债务人因履行清偿责任增加的额外费用,可要求原企业责任人承担。
在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既要通知债权人又要通知债务人,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对债务人而言,不管是企业是否履行通知义务的,都不会影响债务清偿的责任,该还钱的还是要还钱,只是应债权人(企业)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导致还钱时产生额外费用的,可以要求债权人承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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