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适应市政工程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检验方法和评定标准,提高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有特殊要求的部分外,按本标准执行。工业厂区及城外远郊区县(旗)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
第1.0.3条本标准有规定的,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也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及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按下列要求划分:
(一)工序:
工序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结构、,等
(2)位置:
市政道路工程位置不宜划分,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部分。(3)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独立核算项目应为单位工程。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分期核算,应当是多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检验评定必须在允许偏差项目检验前通过外观项目检验。
第2.0.4条抽样检验,抽样点应反映工程实际情况(检验范围为长度的,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偏差较大的点;其余偏差较大的点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
第2.0.5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按过程、分部、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工程不分部分时,可按工艺和单元工程两个层次进行。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合格率:
(1)工艺:
合格:符合下列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1。主要检验项目(项目栏△的项目)合格率100%;
2。非主要检验项目合格率应达到70%,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的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的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仍可评定为合格。
优秀:符合以下要求者评为“优秀”。
1。各项检验项目平均合格率达到85%。
(2)零件:
合格:如果所有工序均合格,则该零件应评定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所有工序检验项目的平均合格率达到85%,则该零件评定为“优良”(评定该零件时模板工序不参与评定)。
(3)单位工程:
合格:工艺各部分均合格,单位工程评定为“合格”。
优秀: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各部(工序)平均合格率达到85%的,单位工程评定为“优秀”。
第2.0.6条工艺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处理。对返工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对加固后在结构外造成永久性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不评定为优良。
第2.0.7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工序交接检查。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专职或兼职检验员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质量水平。
2。检验员在工序交接的基础上进行零件交接检验,对零件的质量水平进行评定。
3。单位工程交接检查。检验人员应在零件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并对单位工程的质量水平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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