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拘留措施时,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节复杂的,可以申请延长羁押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羁押措施后,除有碍侦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羁押人的单位或者家属。
监察机关采取拘留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请求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协助。
监管机构应当保障被拘留人员的饮食和休息,并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羁押人,应当合理安排讯问的时间和期限,讯问笔录应当由被羁押人宣读并签名。
保留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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