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成立条件:
(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二)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
(三)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四)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五)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六)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七)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二、投资管理公司可以发行私募基金吗?
首先,狭义上的创投企业的投资资金来源于创投企业本身,即其投资财产可以为企业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来源于各合格投资者、基金财产系独立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的,且禁止混同、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财产权利。
目前,我国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实行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今年4月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鉴于目前我国对创投企业、私募基金监管较为混乱,虽然上述《管理办法》系由基金业协会制定公布,但结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证券基金法》等有关规定的立法、立规动态,国家逐步收紧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而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是否合法,关乎着非法集资罪名的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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