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于1900年在海牙设立的一个常设国际仲裁机构。它由常设行政理事会和负责行政事务的国际事务局以及作为联合国主要机关之一的“仲裁员名单”组成,国际法院是国际社会中最具代表性的国际司法机构
国际法院的组成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
①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应由常设仲裁法院的国家小组提名,每个小组提议的人数不得超过4名。根据这些提名,联合国秘书长应编制法官候选人名单,分别提交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候选人只有在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都获得绝对多数才能当选。安全理事会投票时,常任理事国不得行使否决权。按照惯例,安全理事会所有常任理事国都应当选为国际法院成员。法官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②专案法官。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自己国籍的法官,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案件的审理。如果双方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每一方都可以选择一名“专案法官”参加案件的审理。此类专案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享有与正式法官完全平等的权利
(II)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①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两个方面:属人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第一,属人管辖权,即谁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方:A。联合国会员国;B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的国家;C它既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也不是《规约》缔约国,但根据《宪章》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它已事先向法院书记官处交存一份声明,表明它愿意根据《宪章》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规约》及其规则,并确保法院判决的认真执行。它还可以成为国际法院诉讼的当事方。上述三类国家在国际法院的诉讼中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不得成为国际法院诉讼的当事方第二,属事管辖权,即什么事项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和第36条,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有三个方面:A。自愿管辖权。对于任何争议,双方可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并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法院在各方同意的基础上拥有管辖权。B协议管辖权是指在现有条约或协议中,双方同意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C任意强制性管辖权是指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约》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承认国际法院对下列性质之一的法律争端的强制管辖权,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无需特别协定。这些争议包括: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引起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里,“可选”是指有关国家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国际法院在其接受的范围内拥有强制管辖权,无需其他协议
②咨询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就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意见。根据《宪章》、联合国大会及其临时委员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审查行政法庭判决申请委员会的规定,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大会授权的其他机构可要求国际法院就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其他国家、团体或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要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尽管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和国际法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三)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
一旦作出判决,它将对本案和本案缔约国具有约束力,缔约国必须履行判决。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判决,另一方可向安理会提出上诉,安理会可提出相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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