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不知情也没签字,被担保人是否侵权
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担保的,担保人对担保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担保行为无效。如果被担保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方式实施担保行为的,属于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5、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8、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9、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等的方式,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担保人担保债务的,担保行为无效。
造成担保人损失的,被担保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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