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公有住房买卖有很多限制条件,但是目前尚没有一般性规定。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才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
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公有住房房改政策》第十五条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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