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催收公司是依法成立的,银行把自己的这部分业务包给催收或者叫讨债公司就可以说是合法的,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没有同意成立这样的讨债或者是催收公司,也就是说所有的催收公司也好,讨债公司也好,应该是不合法的,银行把自己的业务外包给不合法的企业,一个公司,显然这个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而且目前为止没听说过有委托给派出所去追收欠款的消息,也许是我孤陋寡闻,但派出所是没有权利去审判经济案件了,有权利的只有法院;所以如果判断没错估计这个催款的只是催收公司或者银行自己的催收部门(此点推测经供参考);
2、银行和催收公司之间的所谓的约法三章,对于第三人来讲没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就是催收公司在催收过程当中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银行是要负连带民事责任的,要负连带责任。如果在催收过程当中,真的是发生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其他公司合法权益的时候,这些被侵犯权利的个人也好,公司也好,应该依法拿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起诉,向有关的主管部门反应,要求催收公司和银行共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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