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生活困难可以要求有经济条件的一方给予帮助。生活困难的情况有:
1、一方没有经济收入;
2、有经济收入但经济收入较低;
3、没有住所,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
4、其他生活困难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有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或者要求对方提供房屋的居住权等,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离婚诉讼中居住权的使用有哪些
用判决设定居住权的条件是:
1、一方依靠离婚时的个人财产和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没有住房,要求暂时居住;
2、对方应该有能力帮助居住;
3、生活困难方的这种帮助应该局限于离婚。
对于居住期限、解除条件等相关问题,应尽量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降低离婚时设定的居住权执行难度,以达到案件结案的效果。
解除居住权的条件:
1、在实施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居住帮助期限实施后,生活困难方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原因,居住的房地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居住权中止或者终止。
二、一方患精神病离婚财产怎么分
1、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离婚时不得分割;
2、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3、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精神病人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
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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