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财政局制定的《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
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州铁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现行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在我州境内从事宜万铁路建设,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地方留成部分,专项用于支持我州铁路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征收,按比例分成,专项使用;
(二)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四条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州财政局负责税收分成、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二)州地税局负责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
(三)州铁路办负责提供铁路建设分县、市的相关资料,编制州级留成中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五条州内所属宜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税收,由州地税局统一征收入库,地方留成部分,纳入财政专项管理。
第六条对铁路建设工程征收的建安营业税,实行州与相关县、市4:6的比例分成;其他税收全额下划到各县、市。
第七条州财政局年终按县、市境内铁路建设里程数计算税收划转数额,下达正式文件通知相关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州地税局按文件规定将税收下划到县、市。铁路税收县、市本级分成部分,作为县、市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八条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项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县、市分成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弥补辖区内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不足;
(二)用于解决辖区内因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而完全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三)用于辖区内火车站等配套设施建设;
(四)用于解决辖区内铁路建设中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十条州级分成资金主要用于统筹解决全州铁路建设中的遗留问题和争取新的铁路项目。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资金审批
第十二条县、市分成资金解决遗留问题出现缺口,可向州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州级留成的项目工作经费,由州铁路办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州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是否及时到位;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专款专用;
解决遗留问题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起施行。《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意见(试行)》(恩施州政办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州财政局
200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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