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行贿行为与受贿罪的对合关系,行贿人与受贿人的供述应该相互印证。因此,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行贿人犯罪的最重要的证据。
1、需要证明的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受贿人的自然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权情况,受贿人与行贿人的关系;
(2)收受财物或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3)受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及存放、使用、消费等对受贿金钱或物品的处理情况;
(4)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经过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事实经过,包括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
2、书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行贿前支取钱款的银行存折、支取凭单;
(3)犯罪嫌疑人行贿前后所作的笔记、日记、日历、台历记录;
(4)犯罪嫌疑人购买贿赂物品的发票;
如何认定行贿罪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要准确认定本罪,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数额较大。
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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