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是显著降低成本,不再需要满足证监会、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如定期申报等,公司在法律和会计上所花的费用显著降低,并消除为遵守相关规定而产生的内部成本(其中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为遵守有关规定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等);
2、二是当公开市场不能给公司一个恰当的估值时,退市能帮助公司实现全面的价值并提高公司基于其现金流、收入预测和现金余额来获得外部融资的能力,而非基于其可能被低估的股票价格来获得外部融资;
3、三是私有化让管理层专注于长期发展目标和策略,而不是迎合市场的短期期望;
4、四是避免公司的业务被公众审查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披露那些竞争对手可以利用的敏感信息;
5、五是增加对公司股东来源的认识和控制,防止恶意收购,并减少对其他小股东提供服务所花费的成本;
6、六是其他企业管理的灵活性;
7、七是减少代理成本,通过退市,公司的股权往往会集中在管理层或少数大股东手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结合,从而有效解决代理成本问题。
8、八是为不属于收购方的股东提供了一个让股票在市场低迷的时候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机会。
一、上市公司退市需满足哪些条件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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