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时,保证人需要经过书面同意。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同意,只有经过双重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才会对保证人产生法律效力。这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也要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那么保证人将不再承担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的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保证期间债务人转移债务的,不仅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也需要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只有经过双重同意的前提下,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才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允许债务人在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转移债务的,那么可能出现转移债务的第三人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那么会损害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也要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保证期间债务人转移债务需经同意 保证责任是否会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务人可以转移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但是保证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债务履行义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期间债务人转移债务需经同意,但保证责任是否会承担需要根据债权人是否同意转让债务来确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也应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的保证责任。这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第三人未偿还债务而损害保证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转移部分或全部债务,但保证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约定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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