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文物局(文化厅、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
历史文化名镇(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聚落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真实记录了传统建筑风貌、优秀建筑艺术、传统民俗民风和原始空间形态,具有很高的研究和利用价值。
为弘扬传统民族文化,促进优秀传统建筑艺术的传承和延续,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经研究决定进行第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基本条件、申报及评选程序
请各地按照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建村[2003]199号附件3)的要求组织申报。
二、上报材料要求
(一)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见建村[2003]199号附件4)。
(二)申请报告。报告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三)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比例尺1/500至1/2000,视保护区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
(四)请按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下发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基础数据表》(建村[2004]228号)的要求,填报《评价指标体系》和《基础数据表》。
(五)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六)能反映该镇(村)传统建筑群风貌的,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集、VCD或多媒体光盘、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格式)等。
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格式)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能反映该镇(村)传统建筑群风貌的,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要注明照片的名称)。
4.保护规划简介。
5.保护措施简介。
三、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名单,第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材料,于2006年9月底前分别报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
四、为做好申报工作,请登陆建设部网站下载中心(http://www.cin.gov.cn/)下载《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建村[2003]199号),《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基础数据表》(建村[2004]228号)和《评价指标体系》、《基础数据表》填表说明。
联系人: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傅殿起卫琳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佟薇
联系电话:建设部010-58933769010-58933042(传真)
国家文物局010-65551634010-65551637(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
二○○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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