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不再为了过日子而追求婚姻,大多数人都奉行“宁缺毋滥”的择偶标准。
随着思想越来越开放,当两个人结婚后出现感情问题后,大多数人就选择了离婚。但是对于离婚,需要双方都同意,才能和平分手,若有一方不同意,则需要通过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是人的身份关系,若法院判决准允离婚,则一经判决,即刻生效,所以法院对于这类会改变人的身份关系的案件,都较为慎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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