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资人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时间:2023-07-30 15:31:30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变更出资人需要如下手续: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果资料齐全的,工作人员依法受理;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章程修正案;

(7)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工商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的,工商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后告知申请人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公司出资人变更操作流程?

不麻烦。(一)准备申请书件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6)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2、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应填写一份变更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和或代理人印章。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只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5、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名义的变更,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6、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7、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它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8、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A、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B、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C、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D、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商品变更指的是原商标会改变以前的法定人、地址或其他的注意事项,原来商品的属性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那么进行商品变更的时候也必须走法律程序,商品变更的过程并不是嘴边说说那么简单,它需要准备的材料特别多,还要到相关单位开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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