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理由
时间:2023-02-16 22:01:43 1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上诉人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依法不构成该罪。

挪用资金罪要求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上诉人张XX不是XX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依法不能构成本罪。一审判决在认定张XX不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前提下,认定其够罪,显属错误。

2、一审判决以“被告人XX明知是单位资金而予以使用”为理由,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适用法律错误。

3、上诉人XX不是本案使用人,本案实际使用人是XX所在的公司,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单位对挪用资金罪并不负刑事责任,一审认定XX是使用人,其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4、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明是上诉人XX重新打印虚假银行对帐单,其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5、上诉人XX与原审被告人X仅是民事上的借贷关系,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决定,已依约向XXXX药业有限公司支付了XX万元利息。

一、挪用公款罪该怎样进行辩护

1、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关键要准确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个要件,对此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解释。

3、注意区分本罪和贪污罪,在实践中,一般根据是否平帐来区分,平帐的一般按照贪污罪定罪,否则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对于挪用公款后不退还的,则区分是主观上不想还还是客观上不能还,前者按照贪污罪定罪,后者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

4、注意区分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资金罪的。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挪用目的和用途;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

5、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挪用公款罪辩护要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三万元至二十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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