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前,卖房一方应主动携房屋产权证前往相应户籍管理部门核实房屋的户籍登记情况,并如实告知买方,买方也应积极要求卖方提供户籍登记情况,不可轻信卖方及中介的口头承诺。在了解到户口登记情况后,买卖双方应对房屋买卖、户口迁出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必要时可将户口迁出设定为支付部分购房款的条件,以促进卖方能及时迁出户口,而对于户口无法迁出或不需要迁出的,特别要留意以书面条款专门约定,避免口头约定。
购买二手房如何约定户口迁移
事实上,在购买二手房后,想要约定户口迁移属于双方自行协商的内容,一般上是涉及迁移条件、日期及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例如:甲方承诺自房屋权利转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某某派出所办理原户口迁出手续。甲方延期迁出户口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元/每天。在办理户口迁移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材料,而你作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民的话,需要带的东西如下: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此外,如果是不同情况,分别需要提供下面的材料: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全文7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