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生活中违法承包一般有以下情况:(一)建设公司向个人承包工程(二)建设公司向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建设公司承包工程(三)未履行法定承包程序,应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直接申请承包未申请或未批准的;(四)建设公司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五)建设公司将其单位工程施工分解为若干部分承包给不同的建设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公司的;(六)建设公司内部分承包合同规范围内的建设公司,按合同规定承包公司的合同规定的部分承包公司(八个合同规范围内的建设公司的合同规范围分承包公司)
对违法发包行为如何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将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以及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将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工程分包有严格的规定,总承包方必须选择有承包资质的单位,作为分包方,而个人是不具备承揽工程资质的,也就是说建筑工程发包给个人是违法行为,相关企业会受到行政处罚。罚金从50万到100万不等。对分包管理的严格,也是为了保证建筑质量,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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