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居民和农民居住的人,由户主领导,或者本人持有户主户籍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请暂住证。暂时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作场所内的人员,从保留部门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请暂住证。暂住在租赁住宅内的人,由住宅主领导,或者本人持有住宅主的户口簿和住宅租赁许可证、住宅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请暂住证。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居住证明和暂住证明有什么区别
两者区别:暂住证在非户籍所在地短期居住时可以申请,无明确权利和福利,主要起证明作用;居住证需要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时申请,除证明作用外,还享有多种权利和便利服务,如驾校办理、学校就读等。另外,居住证不是户口本,居住证是在非户籍所在地申领的,户口本是在户籍所在地申领的,本质不同。
详解:(一)证件受理和签发机关不同:暂住证是由派出所受理并制发给流动人员的,主要管理机关是派出所。而居住证的受理机关是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专门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受理审核,县级公安机关统一制证。居住证的日常主要管理机关是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流动人口只需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乡镇)申请就可以完成居住证的申领。
(二)证件式样不同:居住证采用表面可擦写内置芯片式IC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式样、统一字样,实行一人一证制度。居住证记录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信息,其中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项目可反复擦写。居住证也可反复使用,到达新的居住证地址后,到居住地的居住证受理点重新签住,更改证件表面信息后就可以使用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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