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两种犯罪的定义来看,似乎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分:
<1、行为方式不同。前者的特点是利用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后者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规定,不缴纳出资,或者不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罪属于选择性犯罪,即虚假出资、抽逃资本。只要其中有一人,就可以构成本罪。行为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将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后者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更多的发生在公司依法登记后的设立过程(即设立前后),可能构成本罪。前者侵犯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登记制度和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其后果侵害的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规定,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前,都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不得虚假出资,也不得随意抽回出资。否则,违反公司设立法的规定,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惩处。前者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单位。本法所称公司,是指《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设立和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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