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共同饮酒人应当预见到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的潜在风险尽到提醒、保护义务。如果当事人之间违反了这种“注意义务”,并发生了客观损失,基于上述主观上的过错,当事人就应当各自在可能或应当预见到的“注意义务”范围内承担其相应的过错责任,即赔偿责任。
司机不幸车祸身亡雇主难逃责任赔偿
李龙与张立同系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南楼村村民。张立系某建筑工地包工头,因两人关系不错,张立遂请李龙为其工程开车,从2006年4月16日起,约定一天工资40元。
2006年4月24日,李龙驾驶张立的机动车辆沿河口区太平乡府前街由东向西行至府前街84号房屋西侧路口处左转弯时,撞到该房屋墙上,李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龙家人几次上门要求张立给予适当赔偿,张立均以“李龙没有经过我同意就私自开车外出,车祸不应由我承担”为由拒绝协商赔偿。李龙家人遂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龙与张立之间成立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张立赔偿李龙家人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约12万元,除此之外,张立还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其他开支五千余元。
2006年10月22日发表于《鲁中晨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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