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的个人申请清算流程有哪些?
时间:2023-08-01 21:23:14 1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股东申请公司清算的规定有: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2、申请主体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后,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开始清算。

上市公司股东怎么转让股份

按照股票记名与否,分为2种转让方式: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不同收购:

股份转让也可以成为兼并的一种手段。它与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不同点在于:

1、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2、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3、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转让场所: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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