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离婚案件与一般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社会性强烈,因此不适用缺席判决。但被告或原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或原告起诉离婚且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如被告下落不明且有证据证明,或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或满足其他适用条件。
离婚案件与一般案件不同,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还牵涉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因此,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的发生。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缺席判决是可以的:
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但如果是关于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传被告。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过来起诉原告的时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离婚的案件很常见,因为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经下落不明了,法院如何传唤被告才能将离婚缺席判决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
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在满足以上两种条件后,才可以公告送达,才能对离婚缺席判决。
被 告 下 落 不 明 , 如 何 进 行 离 婚 缺 席 判 决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或者死亡。在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期间,被告经法定程序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原告可以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可以申请缺席判决。因此,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原告可以申请缺席判决。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的社会性很强,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还牵涉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但是,在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也可以缺席判决。不过,在适用缺席判决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如果满足这些条件,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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