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办案流程如下:
1、案件管辖。轻伤以下伤害案件由派出所管辖。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重伤、死亡的案件。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权的,由第一受理部门办理,伤情鉴定后,按照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故意伤害案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由公安机关受理;
2、前期处置。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根据案件组织警力,立即赶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提前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做好工作;
3、勘验检查;
4、调查取证;
5、案件处理。
故意伤害案件办案流程
(一)由公安部门侦查。公安部门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
(二)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不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出《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部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后放人;复核后认为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放《逮捕证》,公安部门随即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公安部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先将其羁押在看守所内,检察院择日向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起公诉。
(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经过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合议庭讨论定罪量刑意见后由审判长宣判。
(五)如果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起申诉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被告被移交到监狱服刑;如果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无罪的,当庭释放;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就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被告被移送到服刑监狱服刑。
(七)如果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要求民事赔偿的,可以提起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法庭将一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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