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被事故交警暂扣的驾驶证和行驶证,需要等到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驾驶员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才能取回驾驶证和行驶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的协商和简易程序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固定现场证据后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强制撤离;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叙述,确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式、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字。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警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给当事人:(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交通事故后车辆损失该怎么鉴定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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