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时间:2023-05-02 17:14:09 2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又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协议不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只有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关闭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能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保护伞。劳动者能否借助《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接下来,笔者介绍了一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纠纷的案例。案件简介:申请人李先生1996年5月在南京一家证券公司工作,月薪2400元。双方签订了临时雇佣协议。双方临时雇佣协议的最后期限为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31日。2008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使用李某。李某不服,于2008年6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裁决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自2008年6月支付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被申请人应当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双倍支付工资。仲裁委员会2008年8月裁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自2008年7月起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双方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告同意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告要求申请人从事月薪1000元的保安岗位,申请人不同意,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随后,法院以仲裁裁决未明确劳动合同内容为由,决定不执行仲裁裁决。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以下问题。问题一: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争议中,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在处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争议时,法律只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具有强制性,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可以作出裁决或者判决。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如何确定,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如何作出裁决或判决?这是处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盲点和难点。2008年9月18日,为进一步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有异议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在依法订立或者补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中,当事人仍应当遵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协商确定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过程中,可以对原劳动合同内容进行改进或者减少。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在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在岗位、工作地点、工资等方面提出了高于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有的甚至提出了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要求;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义务,恶意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采取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工资等措施,迫使劳动者退出,达到避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例如,在本案中,申请人是一名月薪2400元的司机。申请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只同意安排申请人从事月薪1000元的保安工作。因此,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中,双方很可能无法就合同的其他内容达成一致。问题二: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如何处理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内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能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依照《条例》第十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可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未经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在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中,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不存在协商的问题。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一般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国家也有强制性劳动标准。即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未明确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场所。简言之,就是如何确定工人的工作岗位的问题。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确定也直接关系到其工资的确定。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工作内容和工作场所,当双方无法协商确定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审[2001]4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或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第二份定期劳动合同的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规定作出下列裁定和判决:,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劳动合同,应当进行仲裁,同一条款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双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补充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即:,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应按双方实际履行的岗位、地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按集体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报酬和工作条件均低于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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