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将自己置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地位。
公司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公司或者子公司进行借款,为自身谋取经济利益,必然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所以直接提供借款行为无效。
一、董事对企业员工有哪些义务
董事监事等对企业的法定义务如下:
1、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诚信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
2、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先。
二、公司法监事高管有哪些规定
公司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司高管层的履职尽责情况行使监督权,在具体工作实际中,作为公司高管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掌握着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控制权,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发现他们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监事公司法解释起诉董事或高管有哪些规定呢?
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之一,一般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损害公司利益而引起的赔偿责任纠纷。本案由的侵权主体(被告)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侵犯的权利客体为公司利益。关于本案由的原告,根据《公司法》第151条之规定,若被告为董事、高管,通常应先由监事(会)提起诉讼;若被告为监事,通常应由董事(会)提起诉讼;在紧急情况下,公司股东亦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监事作为被告时,由于公司董事、高管往往控制公司的经营权,掌握公司的公章、证照,往往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即以公司作为原告。但在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时,由于监事(会)不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不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掌握公司的公章、证照,此时监事(会)应如何提起诉讼,实践中法院的处理意见尚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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