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间是不能保外就医的,但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保外就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大道的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二十三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五)被保证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第二十三条发现监狱在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呈报保外就医罪犯所患疾病不属于《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
(二)呈报保外就医罪犯属于因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情形,执行原判刑期未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呈报保外就医罪犯属于自伤自残的;
(四)呈报保外就医罪犯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五)对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
(六)对罪犯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七)其他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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