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有表决权。涉及职工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决策,职工董事有不同意见的,董事会应当听取职工意见并与职工董事和公司工会进一步协商后,再做出决定。而研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事项是属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董事会应暂缓表决,不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硬性表决。
“职工董事”缺位,谁之过?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的最新报告显示,在中国百强上市企业中,设立职工董事的几乎没有,这不仅和国外股份制公司普遍设立职工董事差距明显,也和自2006年开始在部分国企上市公司中试点的职工董事制度背道而驰。(10月26日《法制日报》)
和其他董事相比,职工董事因为同时身负代表出资人、企业和广大职工的三重责任,其角色独特且举足轻重。一方面,他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参与董事会决策,可以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缓和劳资纠纷;另一方面,他以公司代表的身份身处职工当中,可保障公司决策的正确性和可执行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不论对资方或劳方,都是有利无害的。
然而,许多国内上市企业高管不耐烦、不习惯被职工监督,因此想方设法回避职工董事问题,有的装聋作哑,拒不设置,有的明明已经列为试点,但包装上市后却很快取消职工董事设置。在他们看来,董事会就是股份和资本发言的场所,普通职工没有置喙的余地。
必须指出,追逐利润和绝对权威,反感被监督、被审视,是普遍存在的人类情绪,单凭自觉很难约束。所以,在国外,《公司法》普遍规定,达到一定资本和人数规模的股份公司,其董事会必须按比例设置职工董事,从而用法律的形式确保了这一制度的贯彻。职工董事的设置有了依据,其履行职责也有了法律的保护,违反的企业将依法受到惩处和追究。正因如此,在国外,职工董事的设置和履行职责,都能得到可靠保证。
反观国内,《公司法》仅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董事会中有职工代表,股份公司是否都应设立职工董事,语焉不详。如此一来,企业不设立职工董事也无法追究,即使勉强设立,其职责、功能,都得不到法律保障,成为花瓶董事是必然的。
一方面是立法本身有欠缺,另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又被打折扣。本已列入职工董事试点的许多企业,在试点风头过后便悄悄撤销,却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被《公司法》明文规定必须设立的职工监事虽然基本按名额设立,但一来很多职工监事根本就不是真正的一线职工,二来他们应有的权限被人为压缩,也往往沦为花瓶监事,而这种和法律精神不符的做法,同样得不到必要的监督和惩处。
如果说,有关上市公司回避设置职工董事本身,是一种缺失,一种错误,那么有关方面在立法、执法等方面,对这种缺失、错误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是造成这种问题普遍化的重要原因。
长期以来,很多部门、地方在主抓经济发展中逐渐形成一个误区,即把支持企业发展,片面理解为支持企业家发展,把确保企业利益,单纯理解为确保企业主利益,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广大一线职工的正当权益,更忽略了职工本身也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如此,职工董事才在《公司法》实施之后,仍处于这种无名无分、不清不楚的尴尬地位。
设立职工董事,确保职工利益,融洽劳资关系,不仅对职工有利,对企业、企业家同样有益无害。而要让这一构想成为现实,让职工董事的设立、履行职责都有切实保障,有关方面必须端正思想,切实加强制度方面的建设与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