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也可以犯强奸罪吗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性,所以妇女不会构成强奸罪的,但妇女可以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妇女相对于男子而言,在身体上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又由于性行为的特殊性,妇女强奸男子成本高得多,“因为强迫摄取要比强迫插入更有难度”,所以妇女的强奸动机远不如男子强烈。此外,“妇女强奸男子在社会范围内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似乎不太严重”,至少,受害男子没有因遭受强奸而受孕的顾虑。再有,妇女强奸者不可能对被强奸者使用太多的暴力,因为她要完成强奸还需要被强奸者生理意义上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同意”,而男子强奸者则几乎不受这种限制,但也不能在实施强奸之前消耗过多的体力,否则同样难以完成完全强奸行为。还有,可能绝大多数男子认为遭到妇女强奸是一件求之不得的好事,因为被强奸男子获得了一次额外的性机会。妇女不能独立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只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或帮助犯,但妇女不可能在强奸的共同犯罪中以实行犯的身份参与共同犯罪。也就是说,妇女虽然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但可以在共犯的场合,作为帮助犯、教唆犯等参加到强奸行为,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二、强奸罪的主体可以是女性吗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中国刑法给强奸罪下的定义,是一种典型的传统定义。其特征首先是,强奸是指强行发生性交。中国法律没有对“性交”的含义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强奸罪中的“性交”是指生殖器交合。其次,犯罪被害人只能是女性。这是明文规定的。再次,强行性交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只能是男性。不过,女性还是能够作为强奸罪的主体的,只是不能作为实行犯,而只能作为起组织、辅助或者教唆作用的共犯而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我国尚没有规定女性可作为强奸罪的实行犯,但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已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受害人也不限于女性,使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外延都得到了扩张。在社会变化加速的今天,各类犯罪行为的形式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相信我国刑法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上的规定也会有所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吗?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法律规定,对单位的惩处只有罚金一种方法,如果要给一个机构上刑,怎么上呢?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却是在用国家的财政拨款来缴纳罚金。这实质等于国家的自我惩罚,将国家的金钱从一个口袋掏出来,却又放进了另一个口袋。
(2)自1987年我国刑事立法认可“单位犯罪”这个概念以来,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按条文规定应该认定为国家机关犯罪的案件,如丹东汽车走私案、泰安汽车走私案等。
二、帮助犯可以是主犯吗
帮助犯是协助主犯在犯罪集团中通过组织、领导成员进行犯罪活动,和主犯共同犯罪,帮助犯在整个犯罪中属于辅助主犯犯罪,起辅助作用,不可以是主犯,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的辅助和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对于帮助犯和主犯判处的刑罚也相对不一样,帮助犯相对轻或会减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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