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可以见面,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二审法院判决情况
二审法院全部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认为:综合全案证据,重庆八建公司与重庆中原公司间的代付款关系不是孤立的,该关系与重庆八建公司和九支行的借款关系是有联系的。重庆中原公司上诉理由代付款关系与借款关系相互独立不成立。在多个法律关系相互牵连的情况下,以房抵贷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和利益,符合交易习惯。重庆八建公司有正当理由对以房抵贷的方案予以合理的期待。对于重庆八建公司在1999年、2001年的两份函件和2000年12月29日的《贷款余额对帐通知》,九支行从未表示异议和否认以房抵贷。因此,九支行对以房抵贷应当是明知并认可的。所以在(2003)渝高法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之前,重庆八建公司有理由相信以房抵贷能够实现的,由于代付款协议既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实施以房抵贷方案的期限,因此,在(2003)渝高法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之时,重庆八建公司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12月起算,故重庆八建公司于2004年8月起诉重庆中原公司未过时效。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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